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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判決執行難怎麼辦?

一、撤銷權判決執行難怎麼辦?

撤銷權判決執行難怎麼辦?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後果

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是必須兑現的,否則,就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並會損害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自動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將會承擔如下後果:

1、負擔執行費。執行費由人民法院按規定向因敗訴而負有執行義務的當事人收取。

2、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法律規定的利息或者參照國家銀行和信用社對當時存款支付的利息計算,由被執行人加倍支付。如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就應支付遲延履行金,其數額可以根據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造成申請人損失的大小來確定,同時還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原因及履行能力等來決定。

3、被罰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和第104條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上述罰款和拘留措施,對同一當事人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另外,如果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三、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1、執行依據具有給付內容;

2、作為執行依據的裁判文書已經生效,並已過自動履行期;

3、必須在法定的執行申請期限內提出;

4、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即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撤銷權判決執行難的問題在現實中很常見,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判決書也已經送達,但當事人拒絕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費用由拒絕執行的當事人支付,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拒不執行的情節比較嚴重,還有可能會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