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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下達後執行局不執行怎麼辦?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法院執行有關判決的時間限制,以提高辦事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是,由於相關知識的來源有限,很多人對執行時間的具體規定不太清楚。那麼,判決下達後執行局不執行怎麼辦?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判決下達後執行局不執行怎麼辦?

一、什麼是法院執行局?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級別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受託執行案件,辦理受託及委託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案件。

二、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也就是説:如果執行中沒有需要中止執行的情況,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執行終結;但有本院院長批准的,還可以延長。

 、執行局遲遲不執行解決辦法:

(1)多和執行員溝通,看是否有中止執行的裁定、是否法院院長批准了延長執行,詢問執行緩慢的原因,儘量和執行員協商解決(現在執行很難,執行員的壓力也很大,儘量溝通吧)。

(2)你己也儘量查找並向執行員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的準確情況,爭取早日拿到執行款。

(3)如果法院無故拖延執行,你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百三十二的規定,向上級法院反映: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案件(包括受委託執行的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執行結案的,應當作出裁定、決定、通知而不製作的,或應當依法實施具體執行行為而不實施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限期執行,及時作出有關裁定等法律文書,或採取相應措施。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如果人民法院執行局不執行,可以先和執行人員協商,實在不行也可以向上級法院反映。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繼續瀏覽延伸內容,諮詢執行局不執行的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