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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賠償執行難該怎麼辦?

説到高空墜物,大家都會不寒而慄,這是極其危險與不道德的,更可怕的是有可能發生大家不願看到的悲劇。當遭遇意外,被他人隨意丟棄的高空墜物砸傷時,很多人都認為遇到高空墜物賠償執行難,有時無法鑑定具體拋物者。小編為您整理總結了相關信息,希望您閲讀後有所幫助。

高空墜物賠償執行難該怎麼辦?

高空墜物賠償如何執行?

根據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侵權責任法》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控制着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一般情況下,這些設施或者物體的脱落、墜落與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管理、維護時存在過錯有很大關係。

另外,被侵權人通常並不瞭解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管理、維護情況,很難獲得足夠的證據。

因此,讓被侵權人來證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過錯,對被侵權人來説不公平。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既符合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也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多年的司法實踐也證明,對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採用過錯推定原則,是科學合理的。

因為高空拋物不僅涉及到民事賠償,也有可能使得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的調查顯得更為重要。《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補償條款的存在,有可能讓潛在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這也是現實中存在的實際弊端。對此,我們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通過提高技術偵查手段,提升偵破能力與效率,還受害人以公道,讓加害人自負其責。

總而言之,我國的現行法律明確規定了“補償性條款”,法院依法判決是應有之義,不該受到非議與指責。但面對爭議性的條款和社會現實,法律也應伴隨着技術進步、社會發展及時進行調整與完善。制定良法是社會的要求與期待,法治進步永遠是立法者不斷努力和進步的方向。

如何減少高空墜物

1.避免自然力造成墜物。在大風暴雨天氣及時關窗,收好可能因風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曬的衣服,陽台的花盆等。

2.經常檢查空調室外機、外飄窗、防盜網等設施,到一定年限後及時更換。

3.物業公司進行高空維修、清洗外牆面等高空作業時,做好防護措施,防止物品不慎墜落,在作業工作期間樹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繞道行走或安排專門人員引導行人。平時,物業公司要做好建築外牆的檢查和日常養護,避免發生公共區域設施如外牆皮,公共區域玻璃,窗户等物墜落造成對業主的傷害。

4.住在高層的市民要改掉隨手亂扔果核果皮、煙頭等雜物的習慣,大家一起創造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

隨着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公民的道德素養也需要不斷提高,不隨意從高空拋物是基本的道德品質。但當意外發生、禍從天降,我們也需要用法律追究相應責任。小編建議,遭遇高空墜物或者有關高空墜物賠償執行難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瞭解,歡迎隨時諮詢本站網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更詳細、周到的服務與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