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是寫補償還是賠償?
一、刑事諒解書應該寫賠償
刑事諒解書,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質的書面文件。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刑事諒解書本身並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一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並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基於以上所述,刑事諒解書並非必須手寫,也可以打印,但為了表達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的誠意,還是建議手寫為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三條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二、刑事諒解書賠償金額的確定
賠償金額要根據具體的損失來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在人身傷害刑事案件中,法院可支持的被害人人損失僅限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造成的物質損失:主要是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所以賠償的金額相對較少。而如果是由被害人與對方進行協商處理的,則賠償的金額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不受上述賠償範圍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對於將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爭取刑事諒解書是十分重要的,因為這影響着犯罪嫌疑人在罪行承擔上的輕重程度。在爭取刑事諒解書的時候,一定要態度誠懇,認罪態度良好,表示出改過自新的誠意,並進行賠償,最終爭取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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