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賠償金的性質是什麼?
一、刑事諒解賠償金的性質是什麼?
刑事諒解賠償金的性質是對犯罪事實中民事責任進行賠償,並不會因支付賠償金而不進行刑事處罰,但可以減輕一定處罰。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諒解只是對於犯罪嫌疑的量刑有影響,是否需要賠償,這個需要根據被害人的要求,如果被害人同意不賠償,那可以不賠償。如果被害人不同意,那麼在合理範圍內是需要賠償的。在日常的案件中,一般積極賠償,才能夠更加容易獲得被害人的諒解,從而使犯罪從嫌疑人從輕減輕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二、《刑法》中對於諒解的規定是什麼?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以上就是刑事諒解賠償的具體情況,對於犯罪事實已經確定的,後期犯罪分子可以通過達成諒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法律上可以按照酌情處理的原則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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