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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賠償諒解刑事辯護可以降低處罰嗎?

一、積極賠償諒解刑事辯護可以降低處罰嗎?

積極賠償諒解刑事辯護可以降低處罰嗎?

可以有效降低刑事處罰,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後,法院可以酌情減輕、從輕處罰,所以具體的刑期要依據實際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157條規定:“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情況認定其悔罪表現,並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4條規定:“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對於無罪辯護的認定,應當由辯護人與當事人之間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需要明確的是,如果進行了無罪辯護,那麼後期如果查出了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是不可以再次更改為輕罪辯護有,因為兩者在司法審理的過程中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