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賠償諒解撤銷刑事指控可以和解嗎
一、故意傷害罪賠償諒解撤銷刑事指控可以和解嗎
輕傷刑事公訴案件可以和解,但公訴案件被害人沒有撤訴的權利。
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控訴的。受害人沒有撤訴權。與犯罪人達成和解,獲得賠償,只是法院定罪量刑時酌定考慮的一個情節而已。
如果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是“撤回起訴”的請求,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做出了准予撤訴的裁定,一旦裁定生效,就會使訴訟程序改變原有的狀態,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即告終結,併發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
法院審判階段。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輕傷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後宣判前,雙方當事人有意願調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的,法院可以作免於刑事處罰處理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7條的規定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可以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51條的規定撤回起訴。
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後可以作不起訴處理或建議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
二、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第一百八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案件在辦理時,應由相關的被害者提出相關的撤銷請示。我國的辦案機關和相關的司法部門,對這類撤銷進行辦理。符合規定的,案件受害人員受傷較清的,可以撤銷對這類犯罪人員的相關處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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