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混同的法律後果
一、債權債務混同的含義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事實。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一)廣義的混同
包括三種情形:
1 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於同一人;
2 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3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於同一人。
(二)狹義的混同
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於同一人。通常所説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係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係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如合同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則此合同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否則有損於質權人的利益。此外,法律有例外規定的,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
二、債權債務混同的法律後果
混同的效果或效力,指的是債權債務混同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6條之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由此我們可以知道,當發生債權債務混同之後,原則上原來的債權債務消滅。比如,兒子欠了父親100萬元,父親過世後,兒子繼承了父親的所有家業,此時便構成了債權債務混同,原有的100萬元債權債務歸於兒子一人,自然消滅。
當然,這裏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上面的法律還規定了設置了例外,即涉及第三人的除外。根據相關法理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債的關係並不自然消滅:
1、法律另有規定。典型的如票據行為中,雖經背書轉讓,但若轉讓至債務人時出現債權債務歸於一人的情況,則票據仍可以流通,而票據所載的債權不會因此而消滅,否則對該債務人不公平。
2、債權為他人權利的標的。當債權被為第三人設定權利質權時,就必須考慮質權人的利益,使債權不消滅,否則也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
關於債權債務混同,我們知道,它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通常我們所説的混同是指狹義的混同,也就是債權和債務屬於同一人。同時,債權債務混同的法律後果是,除了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之外,一旦債權和債務同屬於一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此終止。
-
企業股東逃避債務的形式有哪些
實際生活中,經常可以見到一些註冊資本較小甚至大企業的企業,當企業負債過多時,股東們為了逃避責任,常常會採用一些所謂的“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1、不清盤公司;2、抽逃出資;3、沒有實際出資將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低價轉讓給第三人;4、為逃避公司債務申請公司破產。...
-
擔保人已還錢還能起訴嗎?
一、擔保人已還錢還能起訴嗎?1、擔保人已還錢還能起訴,擔保人已經履行了擔保義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2、但是擔保人要不要還錢還得看情況。要看擔保人是做的哪種擔保。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還是一般保證擔保。如果是連帶擔保,相當於是共同借款人,出借人當然可以要...
-
債務人不還錢,什麼時候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
在擔保貸款中,如果借貸人不能還款的話,擔保人就要承擔還款的義務,這是我們都知道的事情。可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出借人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沒有及時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的義務,導致超過擔保期限,不能再要求擔保人承擔還款的義務。所以説知道擔保期限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一般...
-
去什麼法院起訴借錢不還
一、去什麼法院起訴借錢不還(一)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借條、欠條等合同中約定了去哪個法院起訴的,應該去約定好的法院起訴;(二)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去哪個法院的,您可以選擇到以下法院起訴:1、被告(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經營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