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合同混同有效果嗎
一、清償債務合同混同有效果嗎
符合條件是有效果的,可以清償債務。混同,即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是合同絕對終止的法律事實。混同成立的原因在於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為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關係因同歸於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是指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這種方式使合同消滅並非邏輯的結果,而是由於在法律上已經沒有必要存續,所以法律規定因混同而消滅合同,效果更符合實踐。例子:甲(父)和乙是父子關係,且乙已經成年,甲欠乙100元,當甲去世後,乙繼承了甲的財產後,債權債務就同歸一個人,這個時候就是財產的混同。
二、混同有什麼法律效力
1、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因混同而絕對消滅。消滅效力不僅及於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抗辯權,而且還及於合同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
2、當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而合同權利義務關係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説合同權利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出發,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關係發生混同,債權也不發生消滅。
3、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混同也不發生消滅債的效力。例如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未到期前依背書轉讓的,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於一人的,票據仍可流通,所以票據所示之債仍不消滅。
混同指的就是債權和債務都是歸屬於同一個人共同能夠成立的,主要原因在於債權和債務的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因此在滿足了混同的特定條件之下,並且沒有牽扯到其他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合同混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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