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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執行的債務提供擔保

能否對執行的債務提供擔保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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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主要存在於破產企業的債務之前沒有擔保,但是事後又為該債務提供了擔保。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規的。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提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債務補充設置擔保,但不包括在此期間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