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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執行人提供充分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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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執行人提供充分擔保

在發生借貸事宜或是有其他經濟上需要的時候需要有人擔保,生活中不少人也會為了自己的朋友或是親人在擔保,結果擔保後發生了糾紛,影響到彼此的關係或感情。根據我國相關規定,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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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執行人對應措施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被執行人一般是指失信被執行人,通常在有能力履行裁判文書中的義務時,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通過一些方式轉移可供執行的財產,那麼就有可能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之後的生活、工作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這就是我們常説的失信人員高消費限制,同時對其個人徵信也是會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