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合同不得轉讓嗎?
依照我國《民法典》第421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這種規定的直接後果是如果轉讓主合同債權,該轉讓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最高額抵押權人轉讓主合同債權,該行為也是無效的。我國立法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內經常變更,而且處於不穩定狀態。
二、主債權轉讓必須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主債權的轉讓必須是在保證期間內發生的。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着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係了。
2、主債權的轉讓必須依法或依約作出。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於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係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最後,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比如主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須經過主債務人的同意而實際上主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未經主債務人的同意,而主債務人又未加以追認,或者主債權人與擔保銀行在保函中約定,主債權的轉讓必須經銀行的同意,但主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卻未徵得銀行同意,銀行又拒絕追認。在上述情形下,主債權的轉讓對擔保銀行就鞭長莫及了。
3、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主債務人。一般來説,債權轉讓無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主債權人應將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並且債權轉讓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債權轉讓自債務人得到通知之時起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只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之後才能影響到擔保銀行的責任承擔。通常,主債權人只需通知主債務人,即認為債權轉讓對擔保銀行發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約定,主債權人必須將債權轉讓通知擔保銀行的,應從其約定。否則,擔保銀行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主債權合同的轉讓在法律中是可以被允許的,但對於最高抵押的主債權合同這種情形是不能依法被轉讓的,其目的性也是為了保障到雙方的合法權益,所以,主債權轉讓都是有法律依據的,轉讓不能轉讓的合同是受不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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