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嗎?
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是不能進行轉讓的。依照我國《民法典》第421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這種規定的直接後果是如果轉讓主合同債權,該轉讓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最高額抵押權人轉讓主合同債權,該行為也是無效的。我國立法之所以作出這種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內經常變更,而且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進行轉讓,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最高額抵押權是否轉讓?如何轉讓?如果將主合同債權分別轉讓給不同的權利主體時,最高額抵押權應當由誰來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等一系列複雜的問題。為了防止經濟生活出現混亂的局面,保障信貸和交易的安全,法律規定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的主債權不得轉讓。
二、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一)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的數量是不確定的,可能是一個債權,也可能是多個債權。
(二)一般抵押權擔保的是一個已經發生的債權,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可能連續發生的債權。
(三)一般抵押權設立時,由於其所擔保的債權已經發生,因此債權金額是確定的,而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金額是不確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額以內都可以。
三、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是什麼?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在抵押權設立時並沒有確定具體的數額,只是確定了最高額和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權沒有確定時,債權額得隨時增減變動,即使債權一度為零,也不因此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其仍對之後發生的債權發生效力。
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主要區別在於一個是已經發生的債權,一個是即將在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債權。同時最高額抵押還確定了最高額和一定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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