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有改定構成善意取得嗎
一、佔有改定構成善意取得嗎?
佔有改定不適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適用佔有委託物,不適用佔有脱離物,佔有脱離物是指非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喪失佔有的物,比如髒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等,這樣是為保護受讓人的權利,保護國家利益。
佔有改定通過讓與財產的物權行為和約定佔有的債權行為形成了雙重佔有:出讓人對物的直接佔有和受讓人對物的間接佔有;同時又意味着完成了兩次擬製交付:基於物權變動的交付和基於債務(如租賃)履行的交付。這一過程雖不含有實際交付內容,但卻具有物權變動和履行交付的雙重法律意義。
二、善意取得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1、原則上,遺失物的返還可能涉及行使以下四種不同的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遺失物回覆請求權、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依據請求權的基本理論,專門針對遺失物關係中各項返還請求權的產生基礎、性質、功能、主體構成及行使條件進行了全面剖析。重點分析了遺失物的所有人行使返還請求權可能遭遇的各種限制以及遺失物的佔有人如何運用佔有之訴和本權之訴尋求佔有保護。
2、此項回覆請求權的價值功能主要在於同時兼顧對交易安全與財產所有人的維護。這與一般動產的善意取得所體現出來的那種單純以犧牲原所有人的所有權為代價來維護財產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有所不同。
3、回覆請示權具有何種法律性質,理論上通説主張為一種形成權,其機能在於復活被盜或遺失前的法律關係,使第三人在具備善意取得要件的情形下,自受讓時起本已即時取得的盜贓、遺失物的所有權,因請求權的行使而歸於消滅,從而承擔返還其物的義務。
三 、舉證責任是由誰承擔呢?
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三人若想取得所有權就必須證明自己是善意的,這樣無疑就加重了第三人的負擔,對第三人尤為不利,也使得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並不能很好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不由第三人舉證而由其他人舉證第三人為非善意,困難會很大,制約因素會很多,不利於舉證工作的開展。
其實,大家在瞭解佔有改定或善意取得的時候,把這兩個法律詞彙放到具體的案例當中會更加直觀一些。如果是佔有改定的話,那麼當事人在約定的時間之內還是必須要把這件東西交出去的,反觀善意取得就不一定了,善意取得人並沒有什麼強制性的法律義務要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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