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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違約一方逾期利息

對於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後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各種作法都能説出一定的道理。我們認為,應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這裏應該注意的是,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於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借款合同中違約一方逾期利息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2、雙方對逾期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利息有明確請求數額,且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按其請求數額判決;

3、如債權人僅請求借款方返還本金並按約定或國家規定計收利息的,計算至起訴日至的可按其請求判決;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後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後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於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6、在判決確定後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於判決不確定。

7、對於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借款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借款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確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借款合同中關於本金、利息等約定內容的除外。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借款利息標準,只要處於合理的標準範圍受到相應法律保護和支持,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逾期利息計算方法,可以根據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向法院起訴主張賠償要求,法院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