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 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利息和違約金的,無論約定的是違約金利息,還是其它的損失的賠償,只要不超過法定的這個額數,都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是其他的費用,那麼在出具出具人起訴的時候是可以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它費用的,當然也可以一併主張,也可以單獨主張,但所主張的費用總的不能超過借款本金的年利率的24%,如果超過24%的話,法院就不會再予以支持了。在借款合同中,借款雙方當事人無論約定的是違約金還是利息還是資金的佔用費或者是損失等等,只要不超過年利率的24%,那麼法院都會予以支持。
二、《民法典》中有關借款合同的規定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
對於借款合同的具體內容,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的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不同的涉案情況的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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