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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嗎?

户口所在地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嗎?

1、被監護人的住所地,不一定是户口所在地。

2、根據民法的規定,住所地一般情況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但是,如果公民離開户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方居住時間超過一年的,該地方為經常居住地。這種情況下,户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為法律上將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

民法通則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為住所。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被監護人在生下來時,就被固定了户口所在地,這個地址由當事人的父母決定,但由於其他一些原因當事人會變換居住地址,從而時間居住超過一年之後,户口所在地址就變為當前居住地址。這樣方便政府其他部門進行相關事務的通知和解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