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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給境外

債權轉讓給境外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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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媽想把債權轉讓給我,諮詢下紹興債權轉讓

債券讓與有效成立後,即在讓與人、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債權轉讓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效力,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而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則被稱為債權讓與的外部效力。
1、債權轉讓的內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後,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於受讓人,讓與人脱離原合同關係,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係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併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並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對此合同法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來往電報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佔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佔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於債券讓與給一人後,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説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於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於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2、債權轉讓的外部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
(1)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以債權轉讓通知為準,該通知不得遲於債務履行期。在債務人收到債權讓與通知之前,對讓與人(原債權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即債務人仍以讓與人為債權人履行義務的,同樣可以免除其債務,受讓人不得以債權已經轉讓為由,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而只能要求讓與人返還所受領的債務人的履行。但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即應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履行債務,其對讓與人的履行不能構成債的清償,債務不能免除,仍須向受讓人履行,而讓與人如果仍然受領債務人的清償,則屬非債清償。債務人可以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