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信用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卡法律關係中最為基礎的就是髮卡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户三者的關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髮卡銀行始終面臨着申領人偽造資料騙取髮卡機構信任的問題,非法持有人的詐騙問題,合法持有人惡意透支的問題以及特約商户未盡職責的問題;持卡人則面臨着信用卡和身份證被盜竊、遺失的問題。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及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銀行法律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兩部重要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章第31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範圍。"《商業銀行法》第3條在經營範圍有13項,信用上學業務即歸屬於第13項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違法法律規定是無效的,而且要受相應的刑責的。
4、《擔保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限;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此外,信用卡保證合同作為信用卡合同的從合同,其法律屬性和法律責任適用我國《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定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信用卡業務中的主體、髮卡銀行、代理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户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業務規定、業務管理、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户、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闡明瞭只能是我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才有資格發行信用卡,並在第5條中排除了非金融機構、非銀行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可能性。商業銀行在有關信用卡業務中必須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存貸款利率和特約手續費費率,並按規定比例額交存存款保證金以及執行帳户管理、現金管理等。其次,《辦法》第22條指出:"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現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説,特約單位與髮卡行之間存有代理關係,持卡人持有髮卡行發行的信用卡到特約單位進行消費,特約單位應一視同仁,不能從技術角度或收費待遇上予以歧視。
6、其他包括《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於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商業銀行關於信用卡的章程、特約商户協議書、特約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手續、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針對信用卡使用有關的約定與規範。
以上就是有關信用卡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涉及到相關信用卡違法事項的處理,涉及到信用卡詐騙等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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