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併管理制度有哪些相關法律規定?
1、關於公司合併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吸收合併或新設合併後,被兼併企業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債權人起訴被兼併企業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兼併後的具體情況,告知債權人追加責任主體,並判令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2、公司合併的程序
(1)訂立合併協議
董事會授權——雙方管理層或代理人談判——擬定合併協議——董事會同意——股東會批准——合併協議生效。
公司合併事宜在董事會權限範圍之內,而公司合併又屬於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故此公司合併必須經由股東會同意。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所提供的信息資料,對於企業管理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投資者、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税務部門都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在企業合併、企業改制過程中也極為重要。
(3)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一直是實踐中容易發生糾紛的問題,公司合併勢必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對此公司法規定必須在合併協議訂立後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三十日之內在核心報紙上進行公告。
(4)辦理登記
履行合併協議,是協議各方的權利及義務。合併完成後,採新設合併方式的,原公司都要辦理註銷登記,新設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採吸收合併方式的,被吸收的公司應當辦理註銷登記,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在法律條款中對公司合併管理制度的合併方式、合併程序、債務債權的歸屬問題等都做了規定,如合併方式可是吸收原公司,或是新設公司以達到合併目的,合併協議要經董事會批准和2/3股東認可,債務債權將由合併後成立的公司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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