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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債權清收辦法

企業債務債權清收辦法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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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清收企業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應用於清償破產企業所負的債務。破產企業擁有的破產債權能否收回,直接關係到破產企業債務的清償,那麼如何清收企業破產債權?其程序如下:

(一)通知相關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企業清收破產債權的,應當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於限定的時間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二)破產企業債務人異議程序。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7日內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後既不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又沒有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三)法院對強制執行的審查。人民法院對清算組申請執行的審查分兩個方面。一是形式要件的審查,形式要件的審查就是按照法律的規定,查清算組發出的清償債務或返還財產通知書格式是否符合規定,查義務人有無收到通知等。二是實質要件的審查,實質要件的審查分兩種情形:一種情況是債務人不提異議也不主動履行,法院可依清算組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裁決;另一種情況是債務人或財物持有人在收到清算組的清償通知後,在規定的異議期限內提出異議。效抗辯。

(四)破產債權的執行。破產債權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製作該類裁定書因涉及到破產企業對外債權的確認,所以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爭議必須寫明。


  企業破產債權的清收關係到企業對外債務的償還,即使法院認定債權確實是破產企業享有,清算組一般也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才能拿回財產。而破產債權的執行,從性質上是在民事執行的範疇,又不完全遵照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程序,此類裁定作出後即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就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被申請人的財產。不過執行破產債權後,法院不會立即將執行標的用於破產分配,以防出現當事人提出複議後,其理由成立無法執行迴轉的尷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