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為有哪些?
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使用信用卡來消費,而國家為了規範人們使用信用卡的行為,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規定,但是總有人違反法律規定實施一些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這種情況下是會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那麼刑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為有哪些呢?
一、刑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刑法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為有很多種,但是具體來講,是否妨害了信用卡管理,公安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會在法律的基礎上進行判斷,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那麼公安機關可以會立案進行偵查,從而要求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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