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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員工過失追償時限

兩年,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公司對員工過失追償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