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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競合怎麼確定賠償責任?

法律1.81W
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競合怎麼確定賠償責任?
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競合怎麼確定賠償責任?
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競合怎麼確定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時主要有兩種處理模式:
一是兼得模式。由於工傷保險與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賠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也是不同的,且我國法律也沒有規定在兩者發生競合時,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工傷保險待遇,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故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後,仍有權享受工傷待遇。
二是選擇補充模式。即因交通事故導致勞動者遭受工傷的,勞動者可以向侵權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也可以向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請求工傷保險賠償,勞動者在獲得其中一種賠償後,還可以就其與另一種賠償之間的差額另行主張,即受害人可以同時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