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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債權人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撤銷權,關於債權人的撤銷權的問題有很多的討論,其中關於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問題尤為重要,我們的實踐中關於債權人的撤銷權的問題是怎麼操作的?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問題。

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可分客觀要件及主觀要件。

客觀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是否必須已屆清償期?各國立法例及學説,見解不一。最高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權是否成立時,可以適當放寬該構成要件,不必要求債務履行期必須屆滿。

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第2張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處分行為可分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這裏僅指法律上的處分,因為能成為撤銷權標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為,並且還僅限於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是否可撤銷,目前有爭議。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並沒有成立或者生效,或者就是屬於法律上的當然無效的行為,債權人對於這些行為都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如果債務人資力雄厚,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債權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主觀要件: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在債務人實施無償行為,即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下,由於第三人沒有支付對價,因此可以推定債務人實施該行為是為了減少其責任財產,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的意圖(這種推定在法律上稱為惡意推定”)。除非債務人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的這一行為並未危害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推翻這種推定。在有償行為場合中,如何判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惡意,一般存在觀念主義和意思主義兩種主張。觀念主義認為,債務人的惡意是指債務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履行無資力從而有害於債權的後果具有一定的認為,不必有詐害的意思;而意思主義認為,不僅要有一定的認識,而且主觀上要有詐害他人的意思,也就是説要有詐害債權人的意圖。

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第3張

我國合同法》基本上採取觀念主義,其中對於債務人的惡意,只要舉證債務人存在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行為,就足以表明其主觀有惡意。而對於受讓人的惡意,則一般僅要求舉證其知道明顯的低價”即可,而不宜要求其知道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更不應要求第三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等。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構成要件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實踐中更多關於債權人的撤銷權的其他問題,如行使撤銷權的程序是怎麼樣的?行使撤銷權的程序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如果您想要了解這些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具體聯繫我們本站,我們會為您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