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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客觀構成要件

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客觀構成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債務人的行為是合同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無關緊要。但事實行為與無效民事行為,不在此列。因為事實行為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為無須撤銷。
其次,債務人的行為須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債務人所為的不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或者雖以財產為標的,但不為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為,不得撤銷。
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減少其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