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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含義

法律2.42W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義
非全日制用工的含義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

根據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

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户的參保辦法執行。

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户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的轉移、接續手續。

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3.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鈎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