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應怎樣承擔
一、個人獨資企業債務應怎樣承擔
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債務應由個人(私營)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共同來承擔,理由是: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以下簡稱《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第二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第三十一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由此可見,清償個人獨資企業債務的財產範圍不僅僅限於企業財產,而是涉及投資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即債務由投資人承擔無限清償責任。所以,在處理債務時,如果只以企業為當事人,有可能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及時實現,還可能造成法院在執行中重新調查工商登記的情況,追加投資人為當事人。
根據《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起訴時只起訴個人獨資企業,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中止執行,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解散時又未通知債權人和法院,債權人在五年內又未向投資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就消滅,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實現。在債權人向個人獨資企業起訴時,將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業主)列為共同被告,如在執行過程中,企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可以直接執行投資人的其它財產。
二、合夥企業債務應怎樣承擔
1、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應按照其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2、在對外關係上,對於合夥債務,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所謂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每個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夥的人也有權向合夥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要求就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每個合夥人都負有用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而不受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償還了全部合夥債務的合夥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債務數額,則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在實踐中,不管是向個人獨資企業追債,還是向合夥企業追債,在起訴時,債權人都要確定好被告,也就是要確定應該告誰的問題。否則,一旦被告適格,法院將可能不會受理您的起訴。如果您還是不能準確確定應該向誰討債,列誰為被告,建議您諮詢一下債權債務專家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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