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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

一個人去世後,其財產將由其繼承人如妻子、子女、父母等繼承。在實際生活中,還存在這樣一種人——公司股東,他們的財產除了個人所有的不動產、銀行存款、汽車等財產外,還存在公司的股權,那麼,公司股東的股權如何繼承呢?這就需要了解一下公司債權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下面,由本站的小編來解答一下。

公司債權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

一、清償遺產債務應優先於遺贈,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1、清償遺產債務應優先於遺贈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後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

所謂清償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即是在被繼承人負有遺產債務的情況下,應當優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如留有剩餘的遺產才執行遺贈。這主要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逃避債務。為此,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2、清償遺產債務為特定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此規定體現了養老育幼、保障殘疾人生活的原則,不但遺囑人立遺囑、繼承人分割遺產,而且清償遺產債務都應當嚴格遵循這一原則。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明確指出: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有關規定清償債務。

因此,在清償遺產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為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二、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1、怎樣確定清償順序

遺產債務清償順序之確立,涉及繼承人、遺產債務人及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財產權益保護。根據現代民法的保護弱者利益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維護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原則。確立遺產債務清償的順序必須綜合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遺產債務發生的時間;二是遺產債務的性質和目的。

2、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我國1985年《繼承法》第19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第33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囑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第34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可見,對於遺產債務清償,該法確立了以下三個規則:

(1)遺產債務只能在遺產實際價值範圍內進行有限清償;

(2)清償税款和債務的順序優先於遺贈;

(3)遺囑處分遺產必須為特定的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遺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1條規定: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三十三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清償債務。此規定確立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受扶養債務優先於其他遺產債務受償的規則。

三、遺產債務包括哪些?怎麼清償繼承的遺產債務?

1、遺產債務包括哪些

所謂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税款、債務。從實踐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税法規定應當繳納的税費;

(2)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4)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6)其他個人債務

2、怎麼清償繼承的遺產債務

應當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税款,其次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清償債務。另外,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承擔的債務不負償還責任。

通過上文小編總結的“公司債權債務繼承的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對公司股東的股權繼承的方式和法律規定與一般繼承一致,繼承人如果選擇繼承公司的債權債務,那麼就需要承擔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但是債務範圍只以被繼承人的財產為限,超出的部分,繼承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