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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債務繼承協議

公司債權債務繼承協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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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債務繼承嗎

公司債權債務繼承分幾種情況,一個是新設公司繼承或者企業收購承接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企業轉讓和債權債務,在《公司法》中也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公司的債權債務繼承關鍵在於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中進行約定。

一般在實際操作中有二種方法:一是由原來的企業承擔轉讓以前的債權、債務,與新企業股東無關;
二是全盤繼承的方式:原來企業的所有債權、債務由新的企業負責承擔,與原來的企業沒有關係了。但這種方法很少在實際中使用。

因此,公司佔全債務的繼承關鍵得看轉讓協議的相關內容,並以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