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約定利息怎樣處理
一、借款未約定利息怎樣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這裏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並主張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按照上述規定,定期無息貸款逾期還款出借人沒有主張利息,或不定期無息借貸雖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則應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二、借款未約定利息怎麼辦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時,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目前,國家規定民間借貸款利率最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高利貸的利率不受國家保護。 可以約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會支持。
《合同法》第211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予以確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借款給他人時,出借人要記得約定利息條款,並且還要在借條或者借款合同中寫清楚。當然,要是雙方約定屬於無償借貸的話,那麼也是可以的,此時就不用具體寫清楚借款利息的。與此同時,還要知道約定的利息不能過高,因為高利貸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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