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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給付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加害給付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所謂加害給付的構成要件,是指符合何種條件才能使債務人負擔加害給付的責任。
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加害給付必須以債務人存在給付行為為前提。
另一種觀點認為,加害給付並不以債務人有給付行為為前提。
這兩種觀點的主要區別在於,非給付行為是否可以產生加害給付。
在一般情況下,加害給付是以給付不合格的行為為前提的,也就是説首先必須是債務人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從而造成了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
從嚴格履行的意義上講,債務人履行時未盡到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如未盡到瑕疵告知的義務,保護協作忠實的義務等,也表明債務人未能全面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因此也是一種不合格的履行。
所以我們認為,構成加害給付應該以債務人存在着不適當履行行為為前提。
由此可以看出加害給付的構成要件主要是兩個:即不適當履行的行為及由此造成的對債權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標籤:給付 要件 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