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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民間借貸根據實際是否需要支付利息,分為有償借貸與無償借貸。其中的有償借貸,很明顯就是當事人是之間就借貸約定了實際利息的,不過在實踐中也有可能出現當事人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的情況。那麼,要是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麼處理呢?請和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一、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麼處理

在實踐中,有的約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約定利息,有的約定還不明確等等情況經常出現。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正因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對支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無須經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0條規定的補缺程序,直接確定為不支付利息。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0條第1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0條予以確定,即“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在實際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關係認定為無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貸款人主張收取逾期歸還借款的利息,則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麼辦

依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510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之規定,應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當然,依據地區特殊的交易習慣確定能夠確定的,儘量服從交易習慣。

到底借款利息約定不明怎麼處理?此時一般是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借貸利息。由此也提醒了各位,在借貸的時候,一定要先就利息做出約定,當然也是可以不約定的。這樣做就是避免日後就利息產生糾紛,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