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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期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1、通常情況下,分期債務的債務訴訟時效是三年;

關於分期債務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2、相關的法律依據如是: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5條規定:從當事人承諾分期履行同一債務時開始,則訴訟時效的計算是從最後一次履行期限滿了的那天起;

3、簡單的來説,關於分期付款的債務訴訟時效一般是從最後一次履行屆滿之日起計算也就意味着最後一次付款日到期後。

合同中規定的多次履約付款應該理解成合同整體權利和義務的組成部分。從整體上看,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本身就是屬於不可分割的,同一合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是作為一個整體而存在的。雖然合同是履行的階段,其義務設定的基礎是同一合同,其義務的內容作為一個整體構成了權利內容的持有人,權利持有人基於合同權利也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債權的合同權利是也主張權利從總體上講,項目整體權利在權利人可能最終到期而未能實現,是請求權。另一方面,債務人在分期付款履行期滿時若尚未履行其中的還款義務的,只要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支付相應的逾期利息,並在總額屆滿前履行全部合同義務。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損害債權。因此,訴訟時效應當在債務人的全部債務期滿後計算。

相關的小提示如下:

1、關於主債務的定義,它是指帶有擔保、抵押、質押等合同的債務。由於這些債務是因為之前已經訂立的債務,就像借貸債務而訂立的抵押債務,則原債務稱為主債務,擔保、抵押、質押等債務稱為從債務。

2、 通常情況下,債務到達最後期限的六個月內稱為保證期。

3、假若合同承諾的保證期提前或正好是在債務履行期限的,則不被認為有承諾。

4、在償還本債務的本金和利息前約定保證期限的,則被認為保證期限不確定。

5、保證期為除斥期間,因而並不存在中斷、暫停和延期的特殊期情況。但如果是訴訟時效的話,則應當在履行合同的期限屆滿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