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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抵充是指什麼

清償抵充是指什麼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
清償抵充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是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此數宗債務,不論是自始發生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還是從第三人承擔而來,也不論此數宗債務是否均屆清償期。
(2)數宗債務的種類相同。種類不同者,自可依給付的種類確定系清償何宗債務。
(3)必須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至少是足以清償一宗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其為一部份清償,也不發生抵充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標籤:抵充 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