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清償是指什麼意思?
一、合同清償是指什麼意思?
清償,是指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清償與履行的意義相同,只不過履行是從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動態方面觀察的,而清償則是從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債權的消滅的角度着眼的。依據債法原理,債權人利益的實現,為債的本來目的。債務一經履行,債權即因達其目的而得到滿足,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原因。
從債權實現方面看,債務人履行債務固屬清償,第三人為滿足債權人的目的而為給付行為,也屬清償。此外,在債權人方面,通過強制執行或者實現擔保物權而滿足債權的,性質上也為受清償,只不過此種清償不屬債務人的行為。
合同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實現亦為合同的本來目的,合同債務清償之後,合同債權得到滿足,從而發生合同消滅之後果。單務合同中,一方債務清償,即消滅合同之債;雙務合同中,只有雙方債務均清償時,才生合同消滅之後果。
合同債務人為清償而實施的行為,不外乎三種:
一是事實行為,如勞務的提供;
二是法律行為,如代購代銷;
三是不作為。
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時,債權人不為協助,成立受領遲延,僅發生受領遲延的效果,不能消滅債的關係。因而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未達其目的時,尚非清償。
二、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的區別
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人的代理人為清償有別。代為清償與代理清償之區別在於:
第一,代理清償系基於代理人與債務人之間代理清償的合意,為任意行為。而代為清償無須有此種合意,且既有任意行為又有法定行為。
第二,代理清償中給付的提出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須有清償的效力直接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為清償中給付的提出,僅對債權人而言,可視為債務人自己提出,且代為清償的效力也有特殊之處。
第三,在代理清償場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償而絕對地消滅。而在代為清償情形下,合同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對地消滅。
第四,在代理清償場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損失依代理協議加以處理。在代為清償場合,第三人的利益補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也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
其實我國的債務清償的途徑有正常途徑以及特殊途徑。其中的特殊途徑包括協商,調解以及仲裁。債權債務清償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債權債務的情況、債務清償的時間、其他情況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債務清償它有利於企業的信譽建設,是一個企業經營中經常會存在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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