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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抵充的條件是什麼

清償抵充的條件是什麼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
清償抵充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必須是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此數宗債務,不論是自始發生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還是嗣後由他人之處承擔而來,也不論此數宗債務是否均屆清償期。
(2)數宗債務的種類相同。種類不同者,自可依給付的種類確定系清償何宗債務。
(3)必須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至少是足以清償一宗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其為一部清償,也不發生抵充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標籤:抵充 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