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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形態有什麼

1、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
(2)預期不能履行。
2、實際違約。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3、不適當履行。屋質量不適當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4、其它違約行為。是指除上述違約情形外的其他履行附隨義務時存在的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根據《民法典》第57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形態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