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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查找債務人的財產

一、怎樣查找債務人的財產

怎樣查找債務人的財產

查找、掌握借款人、擔保人等債務人的財產,尤其是有效資產(既債務人所擁有的能夠變現用以償還到期債務的資產)是訴訟清收活動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是決定訴訟成效的最關鍵因素之一。掌握和控制了債務人的有效資產就意味着掌握了訴訟的主動權,是迫使債務人接受債務(貸款)重組、以物抵債、訴訟或執行和解的最重要的砝碼和殺手鐗。如果不掌握債務人的有效資產,所得到的訴訟結果只能是一紙“法律白條”。

對債務人有效資產的查找,應當貫穿於整個授信過程中,包括授信前、授信中、逾期後的非訴訟催收、訴前準備、訴訟中、執行中等授信和風險管理的全過程。在授信前/時,銀行要求債務人準確填寫申報主要財產清單,信貸人員、盡職調查人員應認真逐項核實債務人主要資產清單,包括財產。

二、債權人能扣押債務人財產嗎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例如:運輸合同中託運人不交運費;加工承攬合同中定作產品的人不交加工費,承運人和加工人作為債權人就可依法扣押託運的物品或定作物,以敦促債務人交付有關費用,如果債務人仍不交付超過規定期限的,承運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財產折價或以變賣扣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這即民法上的留置權。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並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餘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必是需要花費一定的功夫,但即使對債務人的財產查找清楚了,此時債權人也不能對其財產進行扣押,否則就有可能導致自身構成一些犯罪。建議此時可以採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來進行討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