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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離婚財產和債務怎麼分配

法院離婚財產和債務怎麼分配

離婚時,一般來講共同所有的財產與債務會進行平均分配,個人所有的財產與債務應該歸個人所有,原則上是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但實際上會根據離婚雙方的經濟水平,收入支出等方面,進行較為合理的分配。

如果是夫妻分居兩地所管理的共同的財產,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應該歸管理或者使用一方所有。如果雙方因此獲得的財產差額懸殊,那麼多獲得的一方應該補償少獲得的一方等額的財產。

如果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的,如果按照當地習俗給與女方彩禮錢並且具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因支付彩禮錢而導致自己經濟上困難,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女方退還彩禮錢。

如果夫妻的共同財產與他人進行合夥經營,那麼離婚時入夥的財產應該由一方獲得,但是獲得入夥財產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與入夥財產的一半等額的財產。

如果離婚時夫妻雙方有當年無收益的種植或者養殖業,在離婚時應該站在有利於生產管理的方面對其進行合理分配或者折價進行處理。

如果婚前夫妻曾經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等維修行為,離婚時如果未更改產權,房屋所有方應該給予另一方等額的修繕費用作為補償。

如果婚前依據婚姻關係索取財物,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一方因為被索要財物而造成經濟困難,離婚時可酌情給予返還。如果對索要還是贈與財物的性質難以鑑定的,可以按照贈與處理。

對不容易分割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該根據無過錯方原則並站在子女的立場上給予另一方等於房屋一半的財產作為補償,如果雙方實際條件相同,那麼離婚時應該優先照顧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