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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處分醫療事故責任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當事人申請處分醫療事故責任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處分醫療事故責任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衞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處理的訴訟方式

1、法院受理條件

(1)有醫患關係;

(2)醫療行為違法、違規;

(3)患者有損害後果;

(4)醫療違法、違規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有之間因果關係;

(5)患者有經濟損失;

(6)在訴訟時效內。

2、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及證據

(1)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申請單,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

(2)護理證明;

(3)誤工及收入證明;

(4)交通費單據;

(5)住宿費單據;

(6)喪葬費單據;

(7)撫養/贍養/扶養證明;

(8)傷殘用具證明;

(9)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公信證據除外)。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當發生醫療事故之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從而來判斷責任的,如果想要申請處分醫療事故負責人的話,那麼首先需要確定對方的責任。也就是需要在規定的期間,以內向衞生部門進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