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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怎麼分割?

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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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一般是夫妻雙方對於離婚的一些內容沒有分配清楚,財產分配一般是主要的糾紛問題,那麼起訴離婚時法院一般怎麼分配夫妻雙方的財產了,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到底是什麼原則的了,下面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您解答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怎麼分割

一、 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割?

1、 離婚協議可以返悔嗎?

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離婚協議訂立後一年內,由於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後,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2、 離婚時,能否返還“禮金”?

“禮金”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習俗,雖然不被法律讚許,但誰也避免不掉。筆者二OOO年結婚之時,也曾給過愛妻一千零一元(千里挑一)禮金:),當然,那時已流行萬里挑一甚至十萬裏挑一了。正因為禮金數額巨大,凝含有饋贈者甚至饋贈者父母的畢生心血,因此,當夫妻雙方反目時,饋贈方往往要求對方返還。

對於禮金是否可以返還,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此次制訂的解釋 (二),規定的更為具體,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並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誠然,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説是全部返還,但是,對於婚後一方給付禮金的行為,仍雖然法律爭議:

(1)婚後,一方給付另一方禮金,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贈與均為共同財產。那麼,一方給付另一方的禮金,也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贈與”,這部分“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雙方對部分財產的“約定”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贈與方還可以拿到禮金的一半;如果是對財產的特別“約定”,則只能屬於受贈方。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理由是,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約定財產需採用書面形式。因此,只要當事人送禮金時,沒有附上書面形式以表決心,就應當屬於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給付另一方禮,是否共同財產的問題。同上理由,結合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該贈與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3、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什麼是“共同財產”,可不是像一般當事人想像的那麼容易認定其範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 工資、獎金;應當指出,這裏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裏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什麼意思呢?比如説,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後所留財產只給於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呵呵,因此,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留一手”哦。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怕有遺漏之處,因此,留出個布袋口供法院在實際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但正因為該條有不明確具體之處,因此,實踐中難以把握。為此,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財產的範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這一條看似簡單,實際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説,婚前財產,如果用於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這不是在重複廢話:

首先,什麼是投資?漢語大詞典説,投資(Investment) 投資是指創造新資產的過程。那麼,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不是“投資”呢?

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是不是“投資”呢?

一方婚前的儲蓄,是不是“投資”呢?

……

以上各種情況都存在“婚姻關係存續”的期間,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簡單。

其次,什麼是“收益”?是專指增值部分,還是包含本金?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好理解,就是發到手上了或打到户頭上了。但“應當取得”怎樣理解呢?以什麼為標準進行衡量呢?這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當然也存在什麼是“應當取得”的問題。

4、對軍人在財產分割方面的特殊保護。

軍隊穩定關係國計民生,因此,不僅對於軍婚做特別保護,離婚須徵得軍人同意,而且在財產分割時,對於軍人也有特別的規定。

解釋(二)十四條規定: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又規定,“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為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因為實踐中筆者代理的案件90%都是非軍婚案件,(2003年僅代理二起),因此,對於該條的理解在此不詳述。

5、對於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如何處理?

上海是中國唯二的證券交易所所在地。上海人炒股,不僅炒得早炒得好,而且非常具有普遍性。所以,在離婚時,幾乎每一個案件都會遇到股票分割析產問題。一般法院處理的方式是,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後,法院確定一個基準日作價折算成人民幣分割。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據堅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漲幅趨勢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這在實踐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難度,需要靈活掌握。比如,現在有些外資公司,為鼓勵員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較低價格轉讓給員工股票,在員工離婚時,該部分股票為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購入價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確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數額分割。債券、基金分割辦法也是如此。

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離婚時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託評估後,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解釋(二)十六條規定:

1)、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實踐中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法律問題涉及相對也較為複雜,往往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往往難已把握,因此,是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也是婚姻律師可以掙到錢的地方。

7、夫妻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在離婚時如何分割?

應該説,解釋(二)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處理原則是與第十六條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於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夥企業可以退夥退資,因此,允許是合夥人一方退夥,由法院處理退夥資產,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8、夫妻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離婚時如何分割?

因為不涉及到第三人權益,故處理起來相對簡單。解釋(二)十八條規定:

1)如果一方要企業的經營權,要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取得企業一方補償另一方。

2)雙方如果都要企業經營權,由雙方競價,按出價高的競價額給另一方補償。

3)雙方均不願經營企業的,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註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9、婚前租承公房,婚後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解釋(二)十九條已明確,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子,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0、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上海近兩年房價上漲結棍,離婚時肯定不願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如果:

1) 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 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 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後,法院再處理。

11、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麼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麼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後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解釋(二)這樣的規定,是有道理的。法院不能處理產權不明的財產歸屬,更不能加以分割。

12、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離婚時該出資如何認定?

在寸土寸金的上海,能擁有一套屬於小夫妻的房子,是年青夫妻的願望。為了使兒女願望變成現實,同時盡到父母的愛心,“父母出資付首付、獨女掙錢還房貸”的現象在滬非常普遍。對於該出資,解釋(二)規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後,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注意:以上兩種情況,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13、婚前債務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般而言,婚前債務由婚前借貸一方償還。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借債人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除外。因此,婚前債務一定由借貸人償還的觀念是不對的。

14、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債,另一方未在欠條上簽字,就不用承擔還債責任嗎?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筆者曾有一個案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一個人借款用於購房投資,在離婚時,女方主張該借款應由男方一個人還,並否認該借款成立。法院在處理該案時,因債務女方否認債務成立,又不能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蔘與案件,故對於債務法院未做處理,告之男方可讓債權人另案起訴。若另案起訴,女方是應該承擔還債義務的。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瞭解到起訴離婚財產和債務怎麼分割,夫妻訴訟離婚時的財產一般根據雙方的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來判,法律會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決,都會以公平公正的方式來判決,所以在雙方為達到協議時可以通過法律訴訟這一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