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廢了還有效嗎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發票認證後對方作廢了怎麼辦
這個問題分兩方面來講。
首先,這種情況本不應出現。因為,按照現行增值税發票管理規定,需要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規定的增值税專票作廢條件: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税(所稱抄税,是報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並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税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對於你公司已經認證通過的發票,開具方一般是作廢不了的。但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銷售方違規作廢發票的問題,你作為購買方(發票接受方)就只能對相應的進項税額作轉出處理。當然,你公司應與對方單位聯繫,查明原因,再作出相應的善後處置。
購方已認證的發票應按規定保管不應退還銷方,購方應在開票系統填開並上載《《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信息表》作進項轉出,銷方憑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開具紅字發票,然後重新開具藍字發票給購方。 對於銷方違規作廢的發票,税務機關通過“抵扣憑證核查系統”進行監控和調查。
收貨方對於作廢的情況及後續抄報税及申報的處理不同,購貨方也有所不同:
1、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後,手工在增值税專用發票記賬聯票面上寫了“作廢”字樣,而防偽税控開票系統中沒有作廢的操作,且銷貨方按正常票進行抄税和申報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可正常認證抵扣;
2、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後,在防偽税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但已通過人工補錄後抄報税和通過國税機關門前受理申報並經異常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可正常認證抵扣;
3、如銷貨方開出發票後,在防偽税控開票系統中作“作廢”操作,且在抄報税和申報時按“作廢”票處理的,購貨方取得的發票抵扣聯已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税,也不得退回開票方;
4、如購貨方已抵扣進項的,須轉出相應進項。由於具體操作涉及銷貨和購貨雙方,具體辦理時購貨方未必能準確瞭解開票方及開票方主管國税機關的相關操作,故建議出現此類問題時,應將具體情況向主管國税機關反映,由主管國税機關協助核實開票方相關情況後再予處理。
只有嚴格符合上述三種條件才能作廢。在對方將發票作廢之後,購買方需要將發票對應的款項做轉出處理。事實上根據發票作廢情況不同,購買方作出的應變處理也不同,因此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進行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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