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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財產和負債怎麼分配?

離婚共同財產和負債怎麼分配

離婚共同財產和負債怎麼分配?

第一,雙方在離婚時,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配。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二,屬於雙方的共同債務,應該共同承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共同承擔! 除非債務人借款時就與債權人有約定該債務系個人債務家人夫妻無關,需要自己證明債務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產生的並且沒有用於家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時涉及到財產不家負債的分割,一般都會按各自一半的來進行處理,但這隻會針對於在婚後所產生的,如果在婚前所產生的財產和債務就會歸一個人所有,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先認定好哪些是共同的,哪些是屬於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