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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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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一、法院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我國《民法典》規定,對於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個人財產和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財產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三、公民起訴離婚要到哪個法院?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離婚雙方在辦離婚手續的過程中,經常圍繞財產分割引發爭議,這畢竟涉及到各自的經濟利益。解決糾紛的辦法可以到法院起訴。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按照相關原則處理,對共同財產的處置既要體現公平也要適當照顧孩子及女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