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共同財產依據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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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債務清償範圍外的債務能用共同財產清償嗎
在夫妻共同債務清償範圍外的債務能用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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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要怎麼認定個人債務?
律師解析: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應該有以下幾種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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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是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解析: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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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訴訟中如何解決共同債務
律師解析:離婚共同債務解決方式如下:一般由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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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債務的怎樣認定
律師解析:一、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二、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三、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五、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六、夫妻一方因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