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婚後還貸離婚時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一、婚前買房婚後還貸離婚時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嗎?
如果有女方名字女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並不一定就是一半。關於分割有協議從協議,沒有協議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另外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男方的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
如婚前購房但共同還貸房產證只有男方名字,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產權證上加名字性質上屬於一方對另一方的贈予,所以婚前或婚後加從法律效力上並無區別。
如果貸款未還清還要區別該房產本身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進行確定。如果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則未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如果屬於一方婚前購買,婚內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該產權人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論哪種方式房屋產權均應以最後產權登記為準。因此婚前財產公證或者房產證加名字時最好各方能簽署協議,對於產權份額及分割方式等進行明確進而避免矛盾。
二、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屬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1、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方面着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2、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着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公有的財產”。
三、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需要注意什麼?
1、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2、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只是財物的實際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後發生的。因此在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屬於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的才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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