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分居三年離婚時外債的規定是什麼?
一、已分居三年離婚時外債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分居,離婚時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這裏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其他法律規定
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
那也就是説,分居後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為了生活或為盡法定的贍養、或為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夫妻間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其經營與生產繫個人行為,於其家庭生活無關,為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為清償的責任。
對於夫妻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不能一概而論的認為是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首先要看負債的緣由是什麼。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為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此時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
現實中,如果夫妻的感情不和,或者是因為一些特殊情況的話,會導致雙方分居分居之後,其中一方可能會,由於資金的問題欠下外債,這個時候要選擇離婚的話,是否屬於共同債務是值得商榷的,並不是一律都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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