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務證人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時債務證人的法律規定是如果涉及到了解離婚債務的具體情況的人員,可以申請法院出庭作為證人。離婚屬於家庭糾紛,家庭矛盾的內情及相關事實,只有親屬知曉,尤其在夫妻雙方買房時,因購房款不足夫或妻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借款,沒有寫借條。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不認可該債務,兄弟姐妹的證詞有多大效力,從我們辦理的案件來看,僅有兄弟姐妹證詞的,其證言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很小。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和與當事人有其他密切關係的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但是由於關係的特殊性,一般而言,這些人作為證人所作的證言的證明力要小於其他證人的證言。
當然,如果當事人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形成證據鏈的,可以認定證言所證明的事實。如既有兄弟姐妹的證言,又有銀行轉賬單據等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借款成立。
二、證人證言在離婚訴訟中的效力是怎樣的?
證人證言與其它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觀因素,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證人主觀意識的干擾。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只提交證言,證人不出庭,未經原、被告雙方和法官質證,其證言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只有證人出庭作證並經詢問質證的,其證言可以被法院採信。證人證言在離婚案件中體現的特性是:
(1)證人是夫妻任何一方的熟人,在離婚案件中,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範圍往往限於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及鄰居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係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係密切,所以,出具的證言內容一般具有一定的傾向性。
(2)證言內容具有主觀性。由於每個人的出身、教育背景、道德觀念及生活環境不同,每個證人對於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也有所不同,常常是帶有自己的主觀看法。所以在收集證人證言時,保證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
(3)證言內容傳來居多。每個家庭有自己的生活習慣、生活圈,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證實的內容大部分來源於一方當事人,屬於傳來證據,證據效力較低。如:證人陳述,我聽女方説什麼什麼。其實是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事情的講述,證人又進行了轉述,當事人一方陳述時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證言的真實性。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有其它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充。
(4)證人證言是婚姻糾紛的依賴性證據。由於婚姻案件中,對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取證較為困難,所以,很多當事人希望證人的陳述能對法官的判斷思想有所影響,根據《最高人民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現實生活當中,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以申請做人出庭作證的,因為在離婚類型的訴訟官司當中,可能很多的人員他們關於離婚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會發生糾紛。因此申請證人證言出庭作證是具有一定的效力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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