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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前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規定是什麼?

一、債權轉讓前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轉讓前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規定是什麼?

債權轉讓前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的規定是對方是可以以此為抗辯權來進行抗辯的,當然如果説在訴訟時效已經屆滿,但是當事人已經用口頭的方式來同意履行這樣一種債務的話,那麼這種抗辯權將不復存在了,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債權人又向債務人發出主張債權的文書,債務人可能簽署同意履行債務的意見。這個簽署表明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協議。債務人也可以單方表示履行債務。

債務人表示同意履行債務,是意定法律事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使自然之債,成為法律關係之債。

例如,甲對乙的債權在2009年3月1日到期,訴訟時效在2011年3月1日屆滿。甲在4月1日向乙發出請求履行債務的文書,乙在5月1日簽署意見,同意履行債務。則債權債務仍自3月2日(當日計算在內)計算遲延利息。

(2)債務人一方同意履行債務的話,主要有三種選擇:第一,同意履行本金、利息;第二,只同意履行本金;第三,同意部分履行,例如100萬元債務只同意履行50萬元。

(3)債務人在主張債權的文件上的簽字,可有兩種情況;第一種,只是表示收到文件,沒有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第二種,表示同意履行債務。第一種當然沒有轉化自然之債為法律關係之債的效力。

(4)債務人表示同意履行債務,是對債務的重新確認,不是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中斷在訴訟時效的進行過程中。

(5)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後,不得以重大誤解為由進行撤銷。

二、訴訟時效屆滿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債權是可以進行一定的轉讓的,在轉讓之後通過相關的行為表明是可以通知給債務人,日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話,對象就會發生一定的轉移,當然訴訟時效的話也會因此而中斷。